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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持续规范使用食用农产品销售照明设施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米乐体育ios下载    发布时间:2025-12-04 11:50:46

性能及用途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为深入落实法规要求,持续规范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本告诫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生鲜门店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方及场内经营者。市场开办方应切实履行统一管理责任,督促场内所有经营者合规经营。

  二、严格规范照明设施。各类经营主体必须立即对照以下要求开展自查整改,确保照明设施真实、客观地反映食用农产品的自然色泽:1.不得直接用红色、暖黄色等有色光源;2.不得使用通过有色灯罩改变光线.不得在灯具外加罩红色塑料袋等临时性材料改变光源色泽;4.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背景板、围挡等设施干扰消费者视觉判断。

  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经营主体应立即对在用照明设施进行排查,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使用有色灯罩、外罩有色塑料袋等改变光源色泽,或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等变相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可能会影响花了钱的人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判断的照明设施,必须一律停用并更换为合规灯具,还原商品自然本色。

  四、依法从严处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法》施行后,对仍在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照明设施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依据《办法》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法规落地见效。

  五、鼓励社会监督共治。消费者如发现相关经营主体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请注意保留证据,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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